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14年2月8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安全〔2014〕62号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该《办法》共1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予以废止。
2015年1月27日, 国能安全〔2015〕28号文,取消发电机组(含风电场、太阳能发电项目,下同)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六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62号)停止执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时间
2007年11月27日
- 颁发者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对象
各派出机构
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4〕62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2
国家能源局
2014年2月8日
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发电机组,是指包括火力发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核电机组(非核岛部分)、太阳能发电站和风力发电场等在内的所有发电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
地(市)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分布式发电设施)的并网安评工作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通过并网安评。
已运行发电机组涉及并网安全的主要设备或系统经过改造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并网安评。
第五条 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绩效;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