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通知
  • 4.管理办法
  • 5.参考资料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14年2月8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安全〔2014〕62号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该《办法》共1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予以废止。

2015年1月27日, 国能安全〔2015〕28号文,取消发电机组(含风电场、太阳能发电项目,下同)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六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62号)停止执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时间

    2007年11月27日

  • 颁发者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对象

    各派出机构

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4〕62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2

国家能源局

2014年2月8日

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发电机组,是指包括火力发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核电机组(非核岛部分)、太阳能发电站和风力发电场等在内的所有发电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

地(市)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分布式发电设施)的并网安评工作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通过并网安评。

已运行发电机组涉及并网安全的主要设备或系统经过改造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并网安评。

第五条 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绩效;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