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判断标准
  • 4.量刑情况
  • 5.构成犯罪条件
  • 6.司法解释

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

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2009年12月15日上午国新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所作出的“两高”司法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并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

  • 外文名

    Creditcardmaliciousoverdraftjudgmentstandard

  • 性质

    一种判定标准

  • 创造人

    孙谦

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新闻发布会上

导读: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不属于恶意透支。

国新办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量刑情况

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经过2次催收,3个月不还,即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1、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10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犯罪条件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