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目的
  • 4.要素
  • 5.内容
  • 6.特征
  • 7.订立
  • 8.变更
  • 9.终止
  • 10.权利和义务
  • 11.争议处理

保险代理合同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明确双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协议。保险代理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以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开展业务,并据此接受代理手续费。因此,保险代理合同签约实质上规定了保险代理的性质是明示代理,而非默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的签约既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即保险人和保险专业代理或兼业代理人之间;也可发生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即保险人和保险个人代理人之间。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保险代理合同

  • 外文名

    Insurance agency contract

  • 繁体

    保險代理合同

  • 属性

    代理合同的一种

目的

具体而言,保险代理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方面,它通过规定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违约责任,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从而在法律上保护了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它规定保险代理人在合同规定的代理权限内所从事的代理业务活动,保险人必须承认并承担责任,且按合同规定给予代理手续费,从而保护保险代理人的利益。

要素

保险代理行为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它同样具有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

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代理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人。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具体如下:

(1)保险代理人。如前所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我国,保险代理人有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形式。

(2)保险人。保险人是保险活动中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保险代理合同的客体

保险代理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围,一般而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履行权利与义务时的共同捐向。按照《民法通则》,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或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就保险代理合同而言,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既不是某种物,也非智力成果和精神利益,而是保险代理行为。所谓保险代理行为即指保险代理人从事的有意识的代理活动。

内容

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主要指保险代理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通常由保险代理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反映出来,具体内容如下:

(1)合同双方的名称。即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双方当事人的法定名称。

(2)代理权限范围。代理权限范围也即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是对保险代理人行为的约束。保险代理人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不得进行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同时,保险人的授权范围不得超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比如,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指出,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为“代理销售保单,代理收取保险费”,则保险人不可授予兼业代理人理赔权。

(3)代理期限。代理期限指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提供代理业务活动的期间,也是保险代理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代理期限一般按年计算。此外,代理期限还应规定保险代理合同的时效,也即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所确定的合同的具体起讫日期。明确保险代理期限和代理合同时效,在特定的情况下将有助于判别保险代理行为责任的归属问题。

(4)代理地域范围。代理地域范围是保险代理合同对保险代理人的地域限制。保险代理人必须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不得跨区域代理业务。

(5)代理的险种。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保险代理合同还必须明确授权代理的业务险种,如家庭财产险、机动车辆保险等等。

(6)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手续费是指保险人在接受保险代理人代理业务成果的同时付给代理人的劳务报酬,保险人往往根据代理业务的数量、质量以及不同的险种规定不同的手续费支付标准。此外,还应规定代理劳务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除个人代理外,手续费必须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我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已作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同形式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但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突破实际保费的8%。”此外,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支出,最高支付总额不得突破缴费期内实收保费的5%。

(7)保险费转交时间和方式。保险代理合同还应规定保险代理人转交保险费的时间期限和方式。一般而言,保险代理人需要与被代理保险公司定期结算,支付方式可以为现金结算也可为转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