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纳、计发及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标准均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合肥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
- 执行日
1998年1月1日
- 发布机构
合肥市
- 社会保障号码
国家标准GB11643—89
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和郊区)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所有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标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实行分级负责、分级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条合肥市劳动局主管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合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县和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职工退休后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拨付实行全额划转。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入不敷出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中按月代为扣缴。
第八条企业以上年度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定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终按当年实际发生数结算,多退少补。到2000年,全市企业缴费费率统一为20%;1998年,各企业按照24%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降低到22%。
第九条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定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终按当年实际发生数结算,多退少补。1998年1月1日起,职工按4%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2年提高1%,达到8%止。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计算。
第十条个体劳动者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暂按16%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逐步过渡到统一费率。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