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是江苏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的法律法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 法律
《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 发布
2013年5月27日
- 实行
2013年8月1日
基本信息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已于2013年5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实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6月6日
调解仲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调解、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裁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第二章调解
第五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四)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五)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