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4.总则
  • 5.中医医疗
  • 6.农村工作
  • 7.教育与科研
  • 8.保障与职责
  • 9.法律责任
  • 10.附则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1月5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施行的中医药管理条例,该《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

  • 类别

    医药条例

  • 发布时间

    2004年02月24日

  • 发布单位
  • 实施时间

    2004年4月1日

  • 目的

    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

基本信息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于2004年1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2004年2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保障和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四川省中医条例》等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由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护、扶持中医药的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中医药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统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中医医疗

第五条 加强医疗市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行医。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改变中医医疗机构地址、名称、诊疗项目等应报经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中医医疗人员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中医医疗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从事医疗技术服务。

第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的办院方向,发挥中医药在医疗、预防、保健中的特长和优势,加强特色专科建设,健全综合服务功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运用中医理、法、方、药的能力。

中医医疗人员应当借鉴、运用西医诊疗技术和方法提高中医诊疗水平。鼓励西医医疗人员学习、研究和运用中医药。全科医师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七条 中医医疗机构在中药材、中成药采购和仓储保管中应当确保质量,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中医医疗机构经依法批准可以自制中药制剂在本单位临床使用。加工炮制中药饮片和生产中药制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中药饮片和制剂的质量以及患者用药安全。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中药制剂,其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