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 债务人或雇员)的债务履行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违约或不忠诚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和“雇员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为保险事故,因此,保证保险合同分为确实保证保险合同与诚实保证保险合同两类。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保证保险合同
- 特征
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等
- 种类
诚实确实保证保险合同
- 适用
保证保险的相关立法等
特征
1、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承办保证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是经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
2、承保危险的特殊性:多是一般财产保险的不保危险
3、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合同的不可解除性:由投保人、保险人、被保证人
主要内容
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所负担的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目的在于填补保证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基于这个目的,保证保险应当具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为除外责任以外的事由所发生的损失,以信用保险合同或者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予以赔偿
(二)除外责任
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为被保证人免除合同或者其他义务的抗辩事由,有不可抗力发生时,被保证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②被保证人依法免予承担责任。例如,依照合同的约定,被保证人可以不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责任的。
③战争、侵略、敌对行为、内战、叛乱、暴动、军事政变、罢工等,但是,依合同的性质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④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其和被保证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故意违反法律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负其责
⑤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三)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责任的起讫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依据需要,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四)保险赔偿金的给付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已经从被保证人处取得之利益,应当从应付的保险赔偿金中予以扣除。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相应取得对被保证人或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