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是为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而推出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 地区

    兰州市

  • 实质

    办法

  • 文件号

    国发〔2012〕14号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39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且实际货币资金达到15万元,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市户籍人员就业。

第三条 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文化旅游、居民服务、农产品产销加工、特色食品生产、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等生产型、实体型、生产性服务业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微型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从2013年起,全市每年扶持微型企业不少于1000户,带动就业不少于5000人。

第五条 成立兰州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县(区)分管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负责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具体负责推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和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和办法。负责每年提出扶持微型企业行业指导目录。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5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第七条 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市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累计对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20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第九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创业申请

第十条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市户籍人员或来兰州取得居住证并居住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

(二)具有创业能力;

(三)初次创办企业;

(四)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5万元;

(五)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