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分配
税收分配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前者构成税收管理体制问题,后者形成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
税收分配是从多环节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的,税收分配对国民收入分配多环节的调节,使得税收分配成为国民收入分配体系的一个有机地组成部分。在商品价值实现、收入形成的环节,税收的课税对象主要表现为商品和劳务,其计税依据主要表现为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或商品的销售数量,相应的有关税种称为增值税、流转税或商品劳务税;对实现的收入进行分配的环节上课征的税收,一般表现为各种所得税;在收入支出的环节,税收表现为各种消费税和行为税。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税收分配
- 外文名
Tax distribution
- 释义
各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关系
- 特点
运用税收为手段来进行分配
特点与功能
税收实质上是一个分配范畴。税收分配也是就指运用税收为手段来进行分配。税收与税收分配两者又是相互区别的范畴。税收其落脚点在于如何通过税这一杠杆来为国家征集收入,强调的是“收”;而税收分配则不仅强调“收”,而强调对社会产品如何进行“分”。在社会主义社会,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只是税收分配的一个内容,税收分配还包括运用税收手段实现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产品分配的合理比例,实现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在积累与消费之间的合理使用比例,调整社会产品在不同生产部门和不同消费领域,不同消费层次以及不同消费型式的使用方向,调节和改善国家、集体(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以及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税收分配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宏观性等六个基本特点。
1.强制性,税收分配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活动,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没有关系。其具体含义是指:国家征税,一方面是以承认社会产品归不同所有者占有为前提;另一方面又否定不同所有者占有社会产品的不可侵犯性。由于税收的分配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根据税法规定强制地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所以具有法律上的严肃性。是国家聚集财政收入、实现国家分配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企业分配和家庭分配不受非正常因素干扰,实现良好的分配秩序的有效手段,还是实现积累与消费的比例,部门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之间分配差距和分配关系合理化的重要手段。.因此,几乎所有的现代国家都把税收分配作为搞好社会分配的重要手段。
2.无偿性。税收分配这种形式是无偿的。国家取得税收收入和利用税收手段转移微观分配主体的既得收入,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给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正如列宁所说,“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因此,税收分配的无偿性决定了它是一切国家实现财政收入、收入分配均等化和改善收入分配结构的最重要形式。
3.固定性。在税收分配中,课税对象和征税比例都是事前规定的,并且相对固定。只要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就要按税法纳税,不受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并对课税对象进行连续性课税,同样数量的课税对象按同一固定比例课税。因此税收分配不仅对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持续、稳定取得有重要作用,而且在改善分配关系和分配秩序,实现分配比例和分配方向合理化方面,具有向均衡自动收敛的作用。
4.宏观性。税收分配手段的运用主体只能是宏观分配主体——国家和它委托的代表——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主体只能接受国家的税收分配,不能运用税收分配手段分配。税收分配涉及全局性利益分配关系,与市场价格分配、企业工资分配和银行信贷分配,只涉及和引起个量微观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的实现或变动不同,税收分配是宏观主体对微观整体的利益分配关系,它或者为实现宏观分配主体的利益服务,或者为改善微观主体间的整体或全局的利益分配关系服务。税收分配是实现分配的宏观计划性、公平性、效率性的有效分配手段,微观分配运用价格、工资等分配手段,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某些分配比例失调、分配不公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现象,国家运用税收分配手段却可以克服或矫正这些现象。
5.参与分配的主体间的地位的不对称性。国家是税收分配手段的运用和操作主体,企业和个人都是税收分配手段的接受和服从主体。与参与工资、价格、信贷分配的备主体间的平等地位和共同影响和运用这些分配手段的状况显然不同。
6.调节性分配的主导性。税收分配手段虽然是适应国家取得收入而产生的,但在现代社会,它的运用已不再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这种占有性分配,而是为了调节分配活动,即主要发挥着参与调节性分配的功能。从取得财政收入看,取得维持国家机器运转所需费用的目标已不占主导,而调节服务产品与物质产品之间的分配和使用、调节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的分配和使用,调节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对产品和资源的使用即我们常说的筹集事业发展基金和重点建设基金的目标I三占主导地位。从税收的其他分配作用看,更主要是调节性分配活动,如对分配水平差距的调整,对收入分配结构和收入分配方向、使用方向的调节等。
社会主义税收分配的上述特点,明显地体现在社会主义税收分配的功能之中。税收分配的功能是指税收分配作为一种分配手段所实现约分配效应或作用。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税收分配的功能有四个方面:
1.组织收入。利用税收杠杆来取得收入这一途径,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用于储蓄和投资,从而改善积累与消费的分配关系,促进经济增长,创造更多的社会生产力。这又体现在两个方面:
(1)通过提高税率,开征新税种扩大税源,改善税收管理提高征税效率和改善税收结构等途径来增加税收收入,为国家筹集足够的资金以缓解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短缺程度。
(2)通过制订鼓励企业积累的税制,限制消费的超前增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消费(尤其是高消费)直接征税.以此刺激企业与居民家庭将收入更多地用于投资。
2.按照宏观调控需要,通过改善与健全税收分配来调节收入分配,使收入分配日趋公平。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办法是实行税收负担随着收入的增加而以更大比例增加的累进税制。实行累进税制可以阻止富裕阶层变得更富,从而使贫富悬殊程度得到缓和。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下,由于是人们的富裕程度可以由收入、消费和财产这三个方面来度量,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收入、消费和财产征收累进税来减轻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从而有效地调整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分配格局。
3.实现分配经济活动的均衡运行,维护经济稳定。就税收分配而言,当经济出现衰退时,政府可以通过减少税收来刺激消费和投资,从而增加有效需求,推动经济增长;当经济出现通货膨胀时,政府可以通过增加税收而抑制消费和投资来减少总需求,从而使经济运行趋于稳定。为了达到经济运行稳定的目的,可以通过提高事前的税入弹性即提高税收制度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内在反应程度来促使收入增加,提高供给水平并改善相应的供给结构来促使经济发展有一个较为稳定的运行轨迹。
利用税收分配实现分配活动的均衡运行。在收入增加时建立生产和消费后备,在收入减少时扩大生产和消费供给;利用税收分配调节和改善资源的分配,实现经济资源在地区、部门间的合理、均衡利用等等,也是税收分配维护经济稳定的重要表现。
4.改善分配秩序。这是社会主义税收分配的特有功能。社会主义初级瑜段的微观分配具有自主性、分配方式多样性等特点。微观分配主体从利润最大化、分配效率最大化目标着眼开展分配活动,可能会发生微观分配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国家分配目标相背离,会产生各种分配方式间配合的紊乱,背离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造成分配秩序的混乱。国家税收分配主要从两个方面规范和改善分配秩序:一是从调节收入水平和收入结构入手,把微观分配引导到符合宏观分配目标的轨道上运行,如通过开征和免征、提高和降低税收调节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分配比例,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企业和个人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二是从限制和鼓励某种分配方式入手,规范和改善微观分配行为,保证分配活动在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内运行,如通过开征或提高非劳动收入税,免征或降低劳动收入税,限制收入分配向非劳动者倾斜,鼓励收入分配向劳动者倾斜等。
原则
为了实现税收分配在经济发展中的上述功能,必须正确地把握并理解税收分配的原则。税收分配的原则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的准则,它要求公平与效率二者兼顾,并溶于税收分配这一过程之中。
(一)税收分配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