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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推出

婚姻保卫法

婚姻保卫法,指的是2010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针对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给出解决方案。《解释三》一出就引起热议,人们称之为“婚姻保卫法”,意思是专门保卫婚姻和家庭的法律。

推出

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重视契约精神,尊重当事人的财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的颠覆。

最高法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首付,且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夫妻是家庭的主角,因此可以说婚姻法是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基本法”,马克思把婚姻家庭法法典称之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在爱情、责任之外,财产是婚姻最重要的基础,财产关系调节是婚姻法的重中之重。我国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分权”;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在私有财产概念模糊、缺乏法律保护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夫妻财产“平等”。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社会发生了空前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有经济的比重加大,公民的财产来源、性质、数量随之发生变化;社会开放增进了公民的公平、独立、自主意识;《民法通则》、《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与婚姻家庭密切相关的法律出台、完善等,都或多或少折射到婚姻家庭关系中来。以夫妻财产共治、生儿育女、抚养后代为己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家庭的唯一形式,独生子女、AA制、“丁克家庭”等家庭形式相继出现,因此,家庭财产关系调整、尊重夫妻的财产自治权势在必行。2001年修改施行的《婚姻法》较之旧版本在对婚姻当事人财产自治的尊重上已有重大突破,比较注重厘清与保护。

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彰显婚姻的契约关系,无疑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是,如果没有契约,就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一方婚前辛辛苦苦,付首期、还贷购买的房产,结婚后成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可能被对方轻松拿走一半,人财两空。在房屋成为公众头上“三座大山”之一的背景下,房产归属难题造成了许多“恐婚族”,《婚姻法》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加以明确,是及时的、必要的。明确房产归属,并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这个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审视《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他条款,也都明晰地勾勒出婚姻当事人财产自治的图景,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重视契约精神,尊重当事人的财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的颠覆。在一个变革的时代,婚姻家庭观因之而变实属必然。总体上说,完善夫妻财产权立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自治权,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要离的,少了纠纷;想结的,动机单纯——社会的和谐还是利大于弊,值得嘉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