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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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史分卷
《反分裂国家法》是2005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把党和国家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和政策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反分裂国家法
- 时间
2005年3月14日
- 地点
北京
出现起因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但是 2004 年 3 月 20 日,台湾当局执意举办所谓“和平公投”;5 月 20 日,陈水扁发表就职演说,顽固坚持“台独”。针对岛内“台独”分裂活动猖獗的情况,2005 年 3 月 14 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
主要内容
我国的宪法为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提供了宪法依据。该法共十条,主要内容:“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重要影响
《反分裂国家法》是以法律手段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活动、促进祖国统一的重大举措,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表明了大陆的态度和立场,有效地遏制了“台独”的分裂企图,动员了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共同推动祖国和平统一的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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