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 5.第三章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规范

    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相关信息披露

  • 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