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
为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现将《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将本通知及其附件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高等学校。
简介
教学厅[200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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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专业考试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报名时间和地点由招生院校确定。招生院校要利用数码相机等信息采集设备,规范采集考生有关信息,加强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的协调与沟通,加强对考生专业考试的资格审查及身份确认工作。
3.文化考试报名时间和地点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确定。
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
4.高职(专科)院校及本科院校按艺术类招生的高职(专科)专业均须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5.31所独立设置艺术院校(名单见附1)本、专科专业及普通高校按艺术类招生的本科专业由学校自行决定是否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6.安排招生来源计划的时间及工作要求按照教育部有关来源计划编制办法执行。
7.安排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的院校,可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计划总数10%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三、招生简章
8.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招生章程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招生院校应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提供本校招生简章。招生院校及有关省级招办分别以适当方式在考生报考前向社会公布。
四、考试
9.所有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包括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两种形式。所有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录取的考生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
10.招生院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的工作要求:
(1)考试的内容和形式由招生院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