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物
动产质物是指出质人合法占有的一切动产。
概述
动产质物是指出质人合法占有的一切动产。
特点
(一)具有可让与性
由于质权人有可能要通过拍卖、变卖质物形式优先受偿,如果动产质物不具有可让与性,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就无从实现。动产质物的这一特点包括两层含义。
1.出质人对动产质物必须享有处分权。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设定质押的,应当认定质押无效。
2.动产质物必须是自由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如淫秽书画、文物、武器等,是不能参与的动产,不能成为质押标的物。订立质押合同时应当注意这一点。
(二)动产质物必须是特定物
设定动产质押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质押的动产标的物必须具有确定的价值,这样才能保障质权人实现质权。所以,质权人在实行质权时必须有确定的动产质物。如果质押在设定之后,行使之前,质押标的物经质权人同意而发生一些变动,一般不影响质押的有效成立,只要求动产质物在质权人实行质权时必须是确定和特定的即可。
(三)具有交换价值
动产质押设定的目的是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如果债权届期未获清偿,则债权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其占有的动产质物,从质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动产质权是一种以确保担保价值实现为目的的价值权。动产质物如果不具有交换价值,则质权人在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不能从动产质物中优先清偿债权,从而使质押担保的目的得不到实现。
(四)物的一部分也可以成为动产质押的标的物
一般来说,质押的标的物是独立存在的动产。但是,物的一部分,只要其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并同时具有可让与性,同样可以在其上面设定质权。例如,A与B按份共有10部彩色电视机,A将其共有的彩色电视机中的5部设质,以使债权人C取得对该5部彩色电视机的共有占有权,在C实现质权时,有权对该5部彩电进行处分。
从上述动产质押标的物的特点看,并不是所有动产都能成为质押标的物。不能买卖的动产,如毒品,不能成为质物。金钱虽是动产的一种,但也不能成为质物。因为从法理上讲,质物仅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如果金钱可以成为质物,一旦转移占有,事实上质权人就取得了金钱的所有权,这是违反质押的规定的。从另一角度来说,债务人正是缺乏资金才以动产设定质押,如果债务人自己有金钱,且用金钱设定质押,显然是荒唐。不过,将金钱包封起来,予以特定,使其与普通的特定物并无两样,则应认为可以作为质物。
范围
动产质押所及子的标的物的范围,依照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除质物本身外,还包括以下方面:
(一)从物
就主物设定质押的债务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也有就从物设定质押的义务。从物从属于主物,如首饰盒从属于首饰一样。当主物成为了质物,其从物也当然成为质物的一部分。如果当事人约定从物不能随主物成为质物的,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