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经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50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13日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
- 实施时间
2014年7月1日
- 通过单位
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 内容
50条
基本介绍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以及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影响水土保持功能谁补偿、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加强监督和考评,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组成的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和国民素质教育范围,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每年的12月10日为全省水土保持宣传日。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开展水土保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试验示范、成果推广和技术服务。
加强水土保持科技对外交流,扩大与台湾地区水土保持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生态环境恶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