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一部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
本法于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1。同日,该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施行时间
2026年5月1日1
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86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6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5年12月27日2
修订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1。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渔业资源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渔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渔业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坚持量质并重、创新驱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提高水产品供应保障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