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4.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等部门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定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外文名

    Temporary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for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for urban workers

  • 文号

    劳社部发〔1999〕14号

  • 发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等

  • 发布时间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基本信息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卫生部、中医药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朋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