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18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条数
共18条
- 时间
2013年11月28日
- 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
- 废止时间
2013年10月1日起
基本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附件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本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本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3第7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8日
暂行办法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文件印发)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补缴,下同)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四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
总机构应当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核算汇总的销售额。
第五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