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机构概况
  • 3.职能职责
  • 4.机构设置
  • 4.1.(一)内设机构
  • 4.2.(二)直属机构
  • 5.领导信息

新宁县物价局

机构概况

县物价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管理,价格成本调查,价格监测,价格监督检查,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价格认证和价格评估,价格公共服务等工作。坚持“突出关注民生价格、力足新宁经济发展”的工作方针,遵循物价政策,为县内经济建设和稳定人民生活服务。每年审核行政事业和服务收费单位150多个,核发收费许可证200多份。及时疏导价格矛盾,1994年至2009年期间,调整公路汽车客运票价4次,调整有线电视维护费2次,3次调整崀山风景区门票价格。2000年至2009年,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3次对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为规范收费行为,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县物价局认真组织价格监督检查,每年查处违价案件100多起,违价金额200万以上,收缴财政40多万元,清退给群众和企业100多万元,同时注重加强节假日巡查,加强价格监测,维护节日价格秩序,有效遏制乱涨价和不正当竞争。在“非典”等重大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情况下,加强相关物资的价格重点监控,防止了价格异常波动。

1999年至2009年县物价局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共取消收费项目529个,调整降低收费项目88个,大大减轻群众和企业的负担。

1990年7月,我县在全市率先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基金征收力度逐年加大,近5年共征收609万元,2008年7月开征煤炭专项价格调节基金,当年征收55万元,为政府进行市场价格调控、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菜篮子”工程扶持及 1991年开始,物价局从管理型转变为管理服务型,坚持放管结合,明码标价,活价促销,在价格服务上走出一条新路。2002年设立价格认证中心以来,积极开展涉案物等的价格认证工作及价格信息服务工作,每年作出价格鉴证案60至70宗,作出涉案物价格鉴证65至80宗,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50至90宗。从2006年起,物价局积极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在全县范围逐步推进价格服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医院、进景区、进商场(宾馆)、进市场活动,建立价格公共服务网络,达到乡镇、社区有价格公共服务站(点),村、居委会、企业、医院、学校、景区、市场、商场有义务价格公共服务员,全县乡镇、村有价格公示牌,学校医院有价费公示栏,“12358”价格投诉电话群众知晓率60%以上,城镇明码标价普及率达到100%,让企业和群众足不出村(街)就知晓价格政策、办事规程,遇有价格问题立即想到价格投诉。

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全体价格工作人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价格监管和价格服务工作一年一个台阶。2002年县物价局被评为全省价格综合法规调控工作先进单位,2003年县物价检查所被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命名为规范性物价检查所,县物价局被评为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和价格信息工作先进单位,2004年被评为全省价格综合工作先进单位,2005年至2008年县物价局连续获得省、市价格综合工作先进单位、价格执法工作先进单位、价格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价调基金征管工作先进单位,2008年获全省表彰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周年宣传活动先进集体,2006年、2007年获得县“双文明”三等奖,2008年获得县“双文明”二等奖。2005年至2008年5人多次获得全省先进个人荣誉,2009年获全省价格综合法规工作先进集体、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先进单位、全省价格认证工作先进单位、邵阳市价格工作先进单位。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价格政策和重大价格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价格收费监管责任。

(二)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根据国家和省、市提出的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研究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搞好综合平衡。

(三)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负责价格预警与调控,参与重要的工农业产品储备制度的制定,提出通过储备增减调节供求调控价格的建议,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依法组织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费用的监审工作;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工作。

(五)研究拟订全县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权限分工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管理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依法组织定价听证和价格专家论证。

(六)负责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

(七)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类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负责承办本局行政复议决议、行政应诉工作。

(八)负责价格公示、价格自律、价格诚信、价格信息等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推行明码标价制度。

(九)负责价格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负责县际间、价区间、部门间、行业间、企业间的价格协调衔接工作;负责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呈报工作;负责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

(十)指导全县价格工作;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特殊时期报请县政府和上级价格部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十一)开展价格认证价格信息事务服务,建立市场价格信息服务网络;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类商品和服务进行价格认证;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税财务进行价格认定工作。

(十二)按照权限分工,拟定通过价格和收费筹措能源、交通、公益事业等建设资金的政策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参与拟定税费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涉及价格的重大改革方案。

(十三)负责贯彻执行差别电价、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政策,以及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