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颁布信息
  • 4.办法内容

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是1987年5月17日发布的办法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 通过时间

    1987年5月17日

  • 修正时间

    1992年4月28日

  • 通过会议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颁布信息

(1987年5月17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均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其他农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土地,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设区的市或者地区直属的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主管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发证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四)办理征用、划拨土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手续。

(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土地监察,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合理规划利用土地和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有显著成绩的;

(二)整治土地、扩大耕地和开发土地资源有显著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