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促进江苏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2日施行的《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2008年11月17日施行的《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 编号
(国人部发〔2006〕149号
- 发行时间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 机构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基本介绍
关于印发《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 经研究,现将《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促进江苏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产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聘用)和管理。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改革完善制度,着力提高质量,促进产学研结合,造就创新人才。
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按照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运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机构内,经人社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机构内,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批准可以委托流动站代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和聘用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兼职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组织。设有创新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基地单位。在区域性创新基地辖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省人社厅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的机构称为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基地分站(以下简称基地分站),设有基地分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基地分站单位。
在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流动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兼职在创新基地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人员称兼职产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产业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人社厅是本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二)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和设站(基地)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