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是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规则,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2月8日发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8日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同时废止。
《供电营业规则》共十章、一百一十条,包括供电方式,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等方面内容1。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发布单位
电力工业部(1996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版)
发布文号
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1996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2024年版)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1996年10月8日(1996年版)、2024年6月1日(2024年版)
失效日期
2024年6月1日(1996年10月8日发布版本)
所属类别
首次发布时间
通过过程
1996年10月8日,原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公布《供电营业规则》,自当日起施行2。
2024年2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新版《供电营业规则》。
2024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公布新版《供电营业规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1。
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的服务责任。
第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与供用电相关的政策制度、服务标准、投诉或监督渠道等信息。
本规则应当通过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场所及各类线上服务渠道公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七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一)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三线为380伏,三相四线为380/220伏;
(二)高压供电:为10(6、20)、35、110(66)、220(330)千伏。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当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当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