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 地区
陕西省
- 类型
办法
- 条数
四十条
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障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工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四条 人事争议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市、县、区分别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专家学者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案件受理、仲裁庭组织、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收取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政府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担任仲裁员。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章 管辖
第十条 省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省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