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分院。《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9月1日批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06年10月113起实施。《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基本信息
- 书名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外文名
Emission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from Coal Industry
- ISBN
1380209077
- 页数
6页
- 作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图书信息
作 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 丛 书 名:出 版 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ISBN:1380209.077 出版时间:2006-10-01 版 次:1 页 数:6 装 帧:平装 开 本:16开 所属分类:图书 > 科技 > 参考工具书
内容简介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分院。《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9月1日批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06年10月113起实施。《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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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文摘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生产线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生产线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6.1~2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8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0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8970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一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11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488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煤炭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5 煤炭工业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6 煤矸石堆置场污染控制和其他管理规定 7 监测 8 标准实施监督
序言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规定了采煤废水和选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规定了煤炭工业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限值; ——规定了煤矸石堆置场管理技术要求; ——规定了煤炭矿井水资源化利用指导性技术要求。 新建生产线自2006年10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自2007年10月1日起,煤炭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煤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煤矸石堆置场污染物控制和管理按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分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9月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0月113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