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专科招生工作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高职专科招生工作规定
-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 时间
2003年5月10日
- 发布
吉林大学教务处
规定概述
为保证我校在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中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有关招生考试录取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机构职责
1、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学院要有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分工负责本学院的招生工作。
2、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①研究、贯彻及指导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
②领导制定本科、高职(专科)等各类招生的结构和层次比例、学科专业布局以及总体规摸等;
③研究提出学校每年招生工作的总体方案,审查招生方案的重大调整计划;
④审定学校各类招生录取的原则和规则;
⑤指导全校招生工作重大改革的研究和实施工作;
⑥研究招生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3、招生办公室的职责
①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规章及各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②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方案;
③负责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并执行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专业计划和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④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录取原则;
⑤负责学校全日制招生入学统一考试的新生录取工作和特殊类型的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⑥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对不合格者做出相应处理;
⑦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