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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广东省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各市、县(市)环保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废物及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以及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是指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置等活动。

收集是指以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等经营为目的,进行危险废物集中的活动。

贮存是指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以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而进行的暂时性存放活动。

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 凡在本省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 《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或经其授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第六条 申领《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场,处置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配套防雨水、防火、防渗漏、防风等设施。运输危险废物必须有防护措施的专用运输工具装载。

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对不能利用的废物或残渣必须配备专门容器贮存,并集中送处置场处置。

(二) 有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要求的技术人员。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人员,应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经营危险废物上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