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竞合
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
《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但此法条的成立是以担保法第42条作为其成立前提的,因为担保法第42条已被废止,故79条第一款不再适用。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担保物权竞合
- 对应
同一财产
- 对象
担保物权
- 特点
抵押权与抵押权
种类
担保物权的竞合包括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1
实现
1.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实现1
二者的竞合一般只在标的物是动产时才发生,即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但是,协议生效的抵押权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2.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实现
二者的竞合仅表现为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实现
其一般规则是,谁占有标的物,谁优先受偿。应当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可能同时发生竞合。
构成要件
(1)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2
所谓同时,不是指担保物上曾先后存在过数个担保物权,而是指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在担保物上多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并存。2
(2)各个担保物权不为同一人。也即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不是同一个债权。2
处理规则
一、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2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在这种情况下: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