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概念
  • 4.办事机构
  • 5.职责
  • 6.工作原则
  • 7.调解依据
  • 8.调解程序
  • 9.相关规定
  • 10.参考资料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基层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机构。特点是采用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代表兼职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协商确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产生。调解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调解不是一个必经程序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组织定位

    群众性组织

  • 办事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

  • 职责

    协助企业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

  • 原则

    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

  • 依据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

基本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建立工会委员会的企业,以及已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的乡、镇,都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

办事机构

企业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乡、镇工会工作委员会。

职工较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从企业内部调整解决。

职责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工作调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及奖励惩处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三)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对与本企业有关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协助仲裁委员会调查本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调解协议;

(五)协助企业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协助企业搞好劳动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工作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

(四)允许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申诉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