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74 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3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福森
二○○二年七月八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发文时间
二○○二年七月八日
- 实行时间
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规施行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74 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3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福森
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规内容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 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 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 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