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法规施行信息
  • 4.法规内容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74 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3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福森

二○○二年七月八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发文时间

    二○○二年七月八日

  • 实行时间

    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规施行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74 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3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福森

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规内容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 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 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 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