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是调整国家和占用耕地建房或从电其他非农业建没的单位和个人间的税收征纳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征收和纳税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法律依据.有关耕地占用税的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主要有: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1987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及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等。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耕地占用税法
- 类别
法律词汇
- 阐述
税收征纳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 相关
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耕地占用税法的立法意义
耕地占用税法的立法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促进农业良好的发展。众所周知,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耕地资源则更为宝贵,所以,开征耕地占用税就是为了限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保护农耕用地资源,促进农业良好的发展。
2.有利于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可以筹集部分资金,有利于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人,有利于地方政府以这些收入继续增加对农业的投资,促进农业进一步发展。
耕地占用税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耕地占用税法为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主体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所谓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谓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客体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客体是占用的耕地。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三)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为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同时,该条例第14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是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这些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单位税额)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单位税额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一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l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一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一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一25元。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的当地使用税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