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原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又叫政务服务中心1,是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服务中心(即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作用1。
在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大都产生于本世纪初,尤其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后。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已有不同层级的综合行政服务机构3300多家,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县市。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产生,顺应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和服务程序的一种新的探索。其产生的原因大体可分为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行政服务中心
- 原名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性质
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
- 产生
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后
- 别称
政务服务中心
服务宗旨
一站受理、热情服务、转告相关
事实原因
1、国际背景:20世纪90年代后西方国家“重理管理”、“重塑政府”改革的兴起。
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企业界率先发起了一场名为“重理管理”的管理革命,其基本导向是在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支持下,重新清理、评价并大幅度改善原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从而有效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随后,这一“重理管理”波及公共部门,引发了公共部门的重理。要求政府为公民提供的服务增强回应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重理政府、重塑政府的意义主要有二:进一步确立了服务政府的理念;创造了全新的服务型政府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程序,并对政府雇员的素质要求、政府内外各方利益关系的全面调整等诸多方面带来明显变化。
2、国内背景:我国加入WTO后,政府行为适应性调整的需要以及改善我国执法现状、提高执法水平的需要。
加入WTO后政府行为适应性调整的需要。加入WTO后,我国享有了成员国稳定的多边最惠国待遇,这极大地改善了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使我国尽快融入于世界经济主流。WTO以市场经济为基点确立了一整套经济贸易规则和法律制度框架,我国政府必须以积极态度和有效作为予以应对,这就要求对传统执法制度和政府行为进行适应性调整,否则,可能受到WTO规则的制裁。这种调整包括对执法方式、执法程序等进行重新设计和重新规定,使之能够迅速适应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
改善我国执法现状、提高执法水平的需要。行政权力是一种执行性公共权力,其职能是执行法律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执法是法的贯彻实施,是实现法的目标的关键,是以对法的忠诚为基础。但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执法失职、执法趋利、执法野蛮、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等已不是个别现象。从而带来“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的问题。行政机关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对于社会而言不啻于一种灾难,必须予以制止。
2011年08月0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服务中心(即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作用1。
法律原因
自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行政法研究会成立至今,我国集中式行政法典的创制已有2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等。这些集中式行政法典既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规则,同时也贯彻了许多先进的法律理念,为新的执法方式的产生奠定了法律基础。其中与行政审批服务机构的产生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理念主要有:
1、行政便民。行政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采用便捷方式,方便行政相对人与政府打交道,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周到的服务。我国许多法律对此都规定了具体的、可操作的“便民”措施,有的甚至将“便民”直接确定为法律原则。
2、行政公开。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行为或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公民知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则对应着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3、行政效率。法律主要通过一些保障规定而保证行政效率。第一,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规定简易行政程序,使行政手续简单化。第二,设置时效或期间制度,使行政行为的各个步骤都受到法定时间的限制而不得拖延。行政机关的拖延,可能造成默许相对人的权利。第三,规定替代制度,即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由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履行的制度。
我国集中式行政法典贯彻的上述法律规则和法律理念,既是古今中外法学家和思想家对于行政权力应当如何运用而进行理性思考的结晶,同时也为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产生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法律规则和理念提示并要求各级政府必须采用最合适、最便捷、最能够为行政相对人看得见的方式,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否则就有违于这些法律规则和法律理念。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由于办公地点、办事程序和工作制度等方面的特点,集中体现了服务行政、阳光行政、高效行政的要求,因而是正当合法的。
2000年,浙江省率先进行了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建设的试点,200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始成立综合行政服务机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地政府为方便群众,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审时度势,锐意改革,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纷纷组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创建目的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建设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推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运行模式。
集中办事,方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