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3〕第10号
《兰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3年12月5日
详细条款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园林绿化等活动中或者裸露泥地等场地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是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负责工业企业和锅炉房堆煤场、渣场等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审核确定上述车辆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依法配合城管执法部门查处上述车辆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搬迁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