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行政职能
  • 3.机构设置
  • 4.政务大厅
  • 4.1.1、受理项目(12项)
  • 4.2.2、基本运行模式
  • 4.3.3、运行机制
  • 4.4.4、窗口单位职责
  • 4.5.5、工作守则
  • 5.统计公报
  • 6.工资指导线
  • 7.参考资料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河北省政府组成部门。地址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北大街118号。本厅集行政许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于一体,以“便民利民,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目标,承诺“进一个门办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大厅于2008年7月正式运行。

1/2

行政职能

  一、研究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起草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和地方标准,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管理规则;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监督规则,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的工作。

四、拟定全省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拟定本省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冀就业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负责外国在冀设立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机构的管理;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冀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拟定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和妇女就业政策。

五、组织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本省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认定、公布结果;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及教材建设规划,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

六、拟定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指导和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并实施监督检查;按分工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及省级企业劳动模范有关工作。

七、拟定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及其他劳动报酬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定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保障办法;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经营者收入。

八、拟定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公费医疗管理政策,拟定企业职工生活福利政策,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九、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督;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全省性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拟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拟定全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制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地方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十一、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和有关信息的采集、处理;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各项事业经费;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涉外合作与交流;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有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人才兴冀工程办公室、宣传办公室)

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