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的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于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次修正,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2。
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该法。违反该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效力级别
法律
- 目前版本
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 颁布时间
1985年09月06日
- 生效时间
1986年07月01日
- 修订时间
2017年12月28日
通过过程
基本简介
《计量法》是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计量工作是经济建设中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到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生活、健康、安全等各个方面。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计量工作,加强计量法制监督,所以计量立法的宗旨,主要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计量法制,解决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问题,《计量法》中的各项规定都围绕着这两个核心问题。但是《计量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准确或不诚实测量所造成的危害,保护国家权益不受侵犯。
《计量法》的调整范围在本法第二条中做了明确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法》有关条款中规定的使用计量单位,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必须遵守《计量法》的规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了修订3。
前言介绍
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85年9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1985年9月6日
修订沿革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