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发布信息
  • 4.修正信息
  • 4.1.首次修正
  • 4.2.二次修正
  • 4.3.三次修正
  • 4.4.四次修正
  • 5.规定内容
  • 6.修订解答
  • 6.1.修订背景
  • 6.2.修订内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许可、货运车辆管理、货运经营管理、货运站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79条,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文号

    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

  • 发布日期

    2005-06-16

  • 发布单位

    交通部

  • 实施日期

    2005-08-01

发布信息

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张春贤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修正信息

首次修正

发布令

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9号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修改决定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为: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三、第四十条后增加一条为: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四、第七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为: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二次修正

发布令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