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成立背景
  • 3.职责调整
  • 4.主要职责
  • 5.内设机构
  • 6.人员编制
  • 7.其他事项
  • 8.领导班子
  • 9.厅属单位
  • 10.附属学会协会

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建设厅成立于1983年,是负责全省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其建置沿革是:1953年成立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1954年改为省人民政府基本建设局,1955年改为省城市建设局,1958年改为省建筑工程厅,1962年改为省建筑工程局,1969年改为省基本建设委员会,1978年成立省建筑工程局、省城市建设局、省建材工业局,1983年成立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由省城建局、建工局、测绘局、环保办公室合并组成,1994年改为省建设厅。2009年2月26正式更改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立背景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原河南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制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勘察设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指导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