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通知
  • 4.暂行办法
  • 5.附件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气候〔2012〕1668号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分总则、自愿减排项目管理、项目减排量管理、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证管理、附则6章31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外文名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greenhouse gas 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

  • 文号

    发改气候〔2012〕1668号

  •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时间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2〕1668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为实现我国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重要作用。目前(2012年),国内已经开展了一些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对于培育碳减排市场意识、探索和试验碳排放交易程序和规范具有积极意义。为保障资源减排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为逐步建立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奠定技术和规则基础,我委组织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施行。

鉴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涉及面广,操作环节多,程序复杂,需要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应确保有关交易活动符合诚信原则和《暂行办法》的程序规则,所交易的减排量应真实可靠。《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暂行办法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所交易减排量应基于具体项目,并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国家主管部门,依据本暂行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

第六条 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并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