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发展历史
  • 3.1.组建
  • 3.2.改革
  • 3.3.成熟
  • 4.主要职责
  • 5.内设机构
  • 6.人员编制
  • 7.其他事项
  • 8.机构领导
  • 9.参考资料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吉林省教育厅是吉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省的教育行政工作。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设置19个职能处(室),即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高校干部处(高校工委组织部)、财务审计处、基础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民族教育处、师范教育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教育督导团办公室、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处(高校工委宣传部)、高校学生处、科研产业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外事处、老干部处等,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更名为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吉林省教育厅

  • 外文名

    The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Jilin Province

  • 地址

    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

  • 邮编

    130051

  • 官网

    http://www.jledu.gov.cn1

  • 厅长

发展历史

组建

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正式组建于1945年末。1945年12月,中国共产党在永吉县岔路河召开了吉林省人民代表会议,宣布成立吉林省政府;省政府下设教育厅,其内设机构包括秘书科、中等教育科、国民教育科、民族教育科和社会教育科等,负责组织管理和开展全省解放区的教育工作。省教育厅成立后,制定了教育方针、学制和课程标准等重大政策,开办各种干部教育学校和短训班,培养了大批军政干部。

改革

1950年3月30日,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吉林省教育厅改为吉林省文教厅;1953年5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决定撤消文教厅,分别设立省教育厅和省文化局。

1965年1月13日,经省人委转国务院批复,成立吉林省高等教育局,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省高教局内设办公室、高等教育处、半工半读教育处,行政编制21人,直属单位为吉林省函授学院;省教育厅内设办公室、人事处、普通教育处、半工半读教育处、工农业余教育处、计划财务处,另有直属单位《吉林教育》编辑部、吉林教育学院、教学仪器供应社等。

1966年,“文化大革命”正式爆发,教育行政部门长期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1968年3月,吉林省成立革命委员会,下设教育组管理全省的教育工作,内设办事组、大学组、中小学组;1972年4月,成立吉林省教育局,设有领导小组,由军代表任组长,局内设有秘书处、政治工作处、高等教育处、普通教育处、计划财务处等。

1980年9月,吉林省委、省政府决定撤销省教育局,决定成立省教育厅,厅内设机关党委、党总支部、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高等教育处、普通教育处、学生处、工农教育处、民族教育处、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办公室、纪检组。

1985年,吉林省委、省政府撤销省教育厅和省高教局,决定设立吉林省教育委员会。新成立的省教委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含外事办公室、后勤办公室)、人事处(含评定职称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初等教育处、中等教育处、师范教育处、职业教育处、中专处、大学处、政教处、学生处、体育卫生处、工农教育处、成人教育处、民族教育处、督导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另有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的纪律检查组。为加强领导,1990年3月,省委决定成立中共吉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简称省高校工委)。省高校工委是省委的派出机构,其内设部门为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党建部、高校纪工委。

成熟

200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将原吉林省教育委员会更名为吉林省教育厅,主管全省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新组建的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设置19个职能处(室),即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高校干部处(高校工委组织部)、财务审计处、基础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民族教育处、师范教育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教育督导团办公室、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处(高校工委宣传部)、高校学生处、科研产业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外事处、老干部处等,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更名为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教育法规、规章,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2)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3)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监测各地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原则;按照规定管理国外、国内对我省的各项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对我省的各项教育捐赠。

(4)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5)统 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审核、申报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并与调整;负责审批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设置;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6)统筹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7)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制定实施意见;统筹规划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