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主体
公共管理主体是指在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运用公共权力,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公共组织和个人。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公共组织并不包含政党、人大、政协等政治组织。因为,这些组织严格意义上属于政治管理的范畴,如将其纳入到公共管理主体中,尽管扩大了公共管理的主体,但界定过宽,既不利于公共管理研究对象的确定,也不利于公共事务管理规律的探讨。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公共管理主体
- 词性
名词
- 特征
公共性、合法性等
- 权利
行政权力等
特征
(1)公共性
从行为性质及目的来看,公共管理主体从事的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其行为的直接诉求是获取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公共产品,服务于社会公共生活,即维持社会秩序、对社会价值进行再分配等。
(2)合法性
从其产生来讲,公共管理主体必须根据社会公共生活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依法进行审批和设置。从行为方式及过程来讲,公共管理主体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或内部规定,依法规范自己的管理行为,在法律或章程的范围内自觉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责。
(3)层次性
由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复杂性与多元性,不同的事务的范围、性质具有程度上的轻重之别,这就决定了公共管理主体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具有不同的层级设置,各自所拥有的权责状况及其相应的地位所产生的影响大小各不相同,各自应该管理的公共事务内容也相差很大。
(4)合作性
在现代社会,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发展,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进行着合理的多元分化和相互渗透,不同主体之间互相配合、相互监督,呈现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
(5)开放性
随着社会自治能力的提升,越来越多的社会自治组织不断加入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具体承担着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提供,政府不再是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公共管理的主体结构从封闭性逐渐走向开放性。
权力
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在公共管理主体的权力中,最明显的就是行政权力。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权力具有执行性和效能性、管理性和公益性、命令性和责任性、法律性和能动性。
1.行政权力
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因行政主体而异。不同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职权多少不等、内容有别,总体说来,行政职权大致有以下内容:
(1)行政规范权:指有关行政主体制定和公布行政规范的职权。表现为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首要职权。
(2)行政许可权:指行政主体准许行政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力。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书面形式。
(3)行政禁止权:是行政主体不允许行政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力。行政禁止权是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和国家的一项广泛权力。行政禁止权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命令(禁令),行政决定和行政措施等行政行为得到体现。
(4)行政形成权:指行政主体通过自己的行政行为,使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