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文创办法[2009]7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部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托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文号
京财文[2006]2731号
- 目的
完善文化创意产业托融资服务体系
- 原则
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政治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引导基金来源、规模及支持方法
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初始规模为3亿元,连续安排3年,每年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
第六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
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方式运作,即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同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行使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和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引导基金设立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辅助机构,承担专业评审职能;引导基金委托市文促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第九条引导基金理事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派出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1.审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
2.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引导资金合作机构,审定投资方案;
3.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
4.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
5.批准基金管理机构拟派驻的董事人选。
第十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具体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