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的法律。
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1。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通过时间
2006年4月29日3
- 施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2022年9月2日修订)4
-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订情况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3。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5。
2021年9月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1。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
法律条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