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014年4月7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科发〔2014〕1号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职责、建设、运行、评估、附则6章2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国测国字〔2007〕12号)和《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国测科发〔2009〕1号)。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 印发时间
2014年4月7日
- 实施时间
2014年4月7日
- 章数
6章27条
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科发〔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局所属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园区、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我局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发展实际,对《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国测国字〔2007〕12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4年4月7日
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发挥实验室的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是支撑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智库。
第三条 实验室以“大测绘、大科技”的发展为宗旨,遵照布局平衡、特色突出、规模适度、产学研用结合的原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产业园区、企业和生产单位,支持部门共建、省部共建、军地共建及与港澳台地区共建等形式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激励、协同、竞争”的运行机制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编制实验室总体规划,制定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批准实验室的建立与调整,组织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
(三)组织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