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则
  • 4.第二章 预算管理
  • 5.第三章 收入管理
  • 6.第四章 支出管理
  • 7.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 8.第六章 资金管理
  • 9.第七章 预算包干结余管理
  • 10.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 11.第九章 附则

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文单位

    国家文物局

  • 生效日期

    199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文博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文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博单位是国家为了进行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向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设立的文物事业机构。文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根据文博单位的不同特点和收支情况,分别实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或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文博单位财务管理是文博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改革、开放和勤俭办一切事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方针,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从而保证文物保护、文物征集、保管、陈列、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文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资金管理;预算包干结余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和对附设经营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便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财会人员的职权,大中型文博单位要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一般文博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文博单位的领导要有专人分管财务工作。财会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会计主管的任免,必须经过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大、中型文博单位要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含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大型文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下列三个职能之一的:

1. 陈列和保管的三级品以上(含三级品)文物藏品在5,000件以上(含5,000件)的;

2. 管理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3. 具备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的。

二、 工作人员在100人以上(含100人);

三、 正常总支出(含预算内、外和附设独立核算经营部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中型文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下列三个职能之一的;

1. 陈列和保管的三级品以上(含三级品)文物藏品在50,000件以上(含50,000件)的;

2. 管理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3. 具备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的。

二、 工作人员在50人以上(含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