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国务院令
  • 4.办法内容
  • 4.1.第一条
  • 4.2.第二条
  • 4.3.第三条
  • 4.4.第四条
  • 4.5.第五条
  • 4.6.第六条
  • 4.7.第七条
  • 4.8.第八条
  • 4.9.第九条
  • 4.10.第十条
  • 4.11.第十一条
  • 4.12.第十二条
  • 4.13.第十三条
  • 4.14.第十四条
  • 4.15.第十五条
  • 5.通知内容
  • 6.参考资料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 第502号

  • 落款

    总理温家宝

  • 时间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结付利息,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办法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