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法律,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修订时间
2025年10月28日2
- 施行时间
1990年1月1日
-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订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同时,表决通过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在居委会下设委员会中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强化对老年人和(留守)儿童的关心关爱。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规定,居委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1。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城市居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基层民主,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