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芬
金秋芬,1962年出生于江苏,2014年7月30日,被免去扬州市环保局局长职务。2014年12月,金秋芬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被提起公诉。2015年1月9日,金秋芬受审。2015年6月19日,金秋芬因受贿约93.7万元,贪污约9万元。一审获刑12年,二审改判6年。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金秋芬
- 国籍
中国
- 出生日期
1962年
- 出生地
江苏省江阴市
人物介绍
金秋芬,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曾任共青团扬州市郊区委员会秘书、书记,扬州市郊区双桥乡副书记、乡长、书记,维扬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等职务。
涉嫌违纪
接受调查
2014年6月,金秋芬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职务被免
2014年7月30日,扬州召开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免去金秋芬市环保局局长职务。
提起公诉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对扬州市环保局原局长、党组副书记金秋芬(正处级)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1998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金秋芬在担任扬州市郊区双桥乡党委书记,原维扬区区委常委、副区长,扬州市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及局长、党组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或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利;利用担任扬州市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以虚报开支等手段,侵吞公共财物。1
开庭审理
2015年1月9日,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金秋芬涉嫌受贿、贪污罪一案,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进行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金秋芬涉嫌收受他人钱物合计113万余元,同时利用担任扬州市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以虚报开支等手段贪污公共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9日上午和下午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发表了各自观点。因案情复杂,当日,法庭未宣判。法院会在准确认定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认真合议、择日宣判。2
一审宣判
2015年6月19日下午,扬州中院对扬州市环保局原局长金秋芬受贿、贪污案进行一审宣判,金秋芬受贿约93.7万元,贪污约9万元,获刑12年。3
二审宣判
2016年6月2日,江苏高院进行了终审宣判。二审审理期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照《刑法修正案(九)》、《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金秋芬依法予以改判。
法院决定,撤销扬州中院判决,并以犯受贿罪判处金秋芬5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以犯贪污罪判处其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罚金4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