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电监会28号令)
  • 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 3.1.第一章 总 则
  • 3.2.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 3.3.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 3.4.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 3.5.第五章 监督检查
  • 3.6.第六章 法律责任
  • 3.7.第七章 附 则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一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的一则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准则。

(电监会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王旭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