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条文
  • 3.1.通知
  • 3.2.简介
  • 4.内容
  • 4.1.总则
  • 4.2.管理机构和人员
  • 4.3.采购、储存
  • 4.4.调配和使用
  • 4.5.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是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 发文号

    卫医发〔2005〕438号

  • 发文单位

    卫生部

  • 执行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条文

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8号

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 生 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内容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