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发布的文件
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10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六章四十七条。
发布信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骆 琳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新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8月29日
其中,《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修改内容:
删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