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理解为:开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的人。俗称“开车的人”、“驾驶员”。
2022年1月11日,公安部发布2021年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数据。2021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95亿辆,其中汽车3.0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4.81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44亿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784万辆,同比增长59.25%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机动车驾驶人
- 外文名
Motor vehicle driver
- 条件
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技术指标
- 拼音
jī dòng chē jià shǐ rén
简介
【注音】jī dòng chē jià shǐ rén
【释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驾驶”是开车的意思。驾驶人俗称“司机”。
不是年满18岁就可以开车。驾驶机动车,首先要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要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即驾驶人要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要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此外,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发展历程
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22亿辆,其中汽车保有量达2.35亿辆,占机动车总量的72.91%。2018年第三季度新注册登记机动车达741万辆,其中新注册登记汽车达652万辆。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221万辆,新能源货车占比超过10%。私家车保有量达1.84亿辆,保持持续快速增长。载货汽车第三季度新注册登记量达241万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突破4亿,今年第三季度新领证驾驶人845万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呈现同步增长趋势。2018年第三季度全国新领证驾驶人数量达845万人2。
相关规定
根据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